供水效益 vs 生存權:水務應否私營化
刊出日期﹕2010年10月25日 (文匯報)
香港的食水供應充足,只要扭開水龍頭便有源源不絕的潔淨食水。不過,全球約有五分一人口(約12億人)居住在水源短缺的地方,不少是由於缺乏基礎設 施所致。缺乏潔淨食水不單影響經濟發展,更對生存構成威脅,隨?環境受到污染,取得潔淨食水日益困難,成為全球關注的議題。有論者認為,將水務私營化有助提高供水的效益,但反對者卻認為食水涉及生存權,不應視為商品。 ■簡明宇
相關概念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訂明「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而食水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之一。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剛在今年九月通過決議,確認「享有清潔水及衛生設施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人權」。
2. 公共財(Public Goods)
公共財與私有財(private goods)是經濟學上對財貨的分類,以共享性(non-rival)及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作為界定。共享性是他人的享用不減少自己的享用價值,而非排他性即不付費亦可享用。若同時具有共享性及非排他性的特質,即視為公共財,空氣為典型例子。同時不具備上述兩項特質者,則為私有財。
3. 私營化或私有化(Privatization)
私營化或私有化有不同的定義,大致指在公共服務上減少政府角色,並以市場運作取代的一個過程。內地稱私營化或私有化為「民營化」。私營化或私有化是全球化 的其中一項產物,大部分營運水務的私營公司與跨國企業有關連。在水務議題上,私營化或私有化一般以外判、BOT、資產出讓等三種形式出現。
4. 外判(outsourcing)
將部分政府部門的工作外判予私營公司,例如水務設施的保養、記錄水錶及水質化驗等。
5.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營運-移交)
由私營公司承擔建設水務設施成本,以換取若干年的營運權,在營運權完結後交還予政府。在香港,東區及西區海底隧道便以此形式興建及營運。
6. 資產出讓(Asset Sale)
將政府擁有的水務設施及服務售賣予私營公司。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分拆旗下商場物業和停車場,組成領匯房地產基金上市,接近這一類型的私有化。
7. 公用事業(Public Ultity)
指一些機構,其所提供的服務足以影響公眾利益。一般而言,這類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壟斷性質,而且受到政府的嚴密監管。
資料一:全球缺水情況
水是珍貴資源,亦是人類賴以為生的必需品。不過,潔淨的食水並不是唾手可得。仍有不少居住於城市的人口,其家居仍然沒有連接水管(表一),農村的情況就更不堪設想。發展中國家由於缺乏資金及技術,往往以私營化引入外資解決上述問題,其代價是付費供水,但費用水平卻未必是一般民眾,尤其是低收入階層可以支付。
資料二:國際金融組織條款
發展中國家往往需要國際金融組織的援助,例如世界銀行及亞洲開發銀行,而這些組織通常會以公用事業私營化作為援助條件。
■ 個案一:玻利維亞
1997年世界銀行以私有化玻利維亞第三大城卡恰邦布市的供水服務作為援助玻國水利開發建設的條件,結果水價暴漲2至3倍,引發抗議及罷工,並導致軍隊鎮壓及流血事件。然而,公民的抗議行動最終逼使供水服務在2000年轉回公營。
■ 個案二:泰國
亞洲開發銀行提供6億農業貸款予泰國,條件之一就是私營化灌溉系統。結果是能賺取高利潤的使用者獲得用水優先權,而由於農民獲利較低,故其用水權只能排到最後。
資料三:香港供水概況
本港供水由政府水務署負責,水費按用量收取,每4個月首12立方米用水免費,其後按用水量級別漸次提高收費,從而鼓勵節約用水。換言之,高用量住戶補貼低 用量住戶,避免有人因付不起水費而不獲供水。不過,香港亦曾有水務私營化之議。政府在2003年曾考慮以「公營部門與私營機構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重建及營運沙田濾水廠,2004年更研究擴大應用範圍至沙田以南,包括整個九龍半島及絕大部分香港島的供水網絡,影響達300 萬香港市民。由於引起強烈爭議,最終作罷。
社會對供水私營化的意見
■ 支持水務私營化
1. 政府無力提供
基於種種原因(例如財政困難以致未能在所有民居鋪設水管),政府未能為所有人提供食水。在發展中國家,貧民居所及偏遠地區沒有自來水供應的情況十分普遍。由私營公司出資興建水務設施,可在短時間內讓所有人均有機會享用食水。
2. 更有效率
私營公司面對市場競爭及自負盈虧,市場本身有調節機制可以令服務質素上升,而且營運更具效率。
3. 公平
私營化後以用者自付原則收取水費,符合公平原則。
4. 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供水者需要支付興建水塘、水廠、管道,以及其維修保養等費用,私營化後可減省政府在這方面的財政負擔,令政府有額外資源回應社會其他需求。
5. 有助節約用水
私營化後水費將按市場價格釐訂,收費比教育更有效推動節約用水。
■ 反對水務私營化
1. 剝奪生存權利
取得潔淨食水是基本人權,私營化後水費將大幅上升,令貧苦大眾無力支付水費,剝奪他們的生存權利。
2. 水是公共財
水是公共財,正如空氣一樣,不應被私有化。
3. 被跨國企業壟斷
私營化往往以公開投標方式進行,然而發展中國家的私營企業,無論在資金及技術上均不足與來自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競爭,最終供水服務只會被跨國企業壟斷。
4. 無助減少浪費
很多食水由於水管滲漏而浪費,但維修深藏地底的水管費用高昂。私營供水公司為減省成本,寧可興建水塘或從湖泊及河流直接抽水,最終不單無助減少浪費,反而影響生態。
5. 供水服務質素不一定能提升
私營公司為獲取最大利益,必定設法減省成本,最終供水服務質素不一定能夠提升。馬尼拉西部供水私營化後,地下水管受到污染,最終爆發霍亂疫症,便是一例。
6. 難於監察
若供水服務由政府提供,財政、營運及收費的透明度較高,人民易於監察。然而,供水服務私營化後,營運公司往往會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資料,而議會亦難以對其直接監察。
思考問題
1. 香港的電力由私營公司提供,為何供水服務仍由政府負責?
2. 除私營化以外,發展中國家還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在短時間內為人民提供潔淨食水?
3. 究竟食水是公共財還是私有財?
4. 國際金融機構為何要以私營化公用事業作為援助發展中國家的條件?
延伸活動
1. 播放香港電台電視節目──我是地球兒:渴
2. 學生分成小組,以不同身份開會討論供水私營化
A. 發展中國家政府官員
B. 發展中國家貧窮人士
C. 發展中國家工廠東主
D. 發展中國家中產家庭
E. 發達國家政府官員
F. 國際扶貧組織
G. 國際金融機構
更多參考資料下載
影片:
2. 影片﹕星期二檔案(惜水)
文字資料:
6. 嵐山,〈水務私營的害處〉
8. 地球兒Sidekick
9. Tong, Woon-ming. The privatization of water supply in Hong Kong : prospects and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