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控煙系列之三﹕控煙責任:吸煙低齡化PUP法助解困?
刊於2011年9月19日文匯報
背景
儘管煙稅不斷上升,本港青少年吸煙問題卻日益嚴重,並出現年輕化趨勢。雖然有法例禁止向青少年售賣煙草產品,但有調查指出該法例廢弛,大部分零售商均違 規。一些國家實施禁止青少年購買(Purchase)、使用(Use)及藏有(Possess)的法例,簡稱為PUP,以針對青少年吸煙問題。究竟香港應 否引入PUP法例? ■作者﹕簡明宇
資料一:青少年吸煙率
儘管青少年吸煙問題備受關注,但有關青少年吸煙率的調查卻極為罕有。政府統計處的調查只有15歲以上人士的吸煙率,而且是以上門訪問形式進行,青少年多有 隱瞞,故並不可靠。表一是近年唯一已公開及針對初中學生吸煙行為的全港性調查數據,結果顯示曾經有吸煙行為的初中學生為10.2%,其中男女分別為 11.5%及8.8%。而最近30日有吸煙者為4.3%,男女分別為4.9%及3.7%。
資料二:吸煙(公眾衛生)條例
香港純粹針對青少年吸煙行為的法例只有371章內的15A及15B,其餘為針對不分年齡的一般性吸煙行為。
以下為兩條法例的大意:
- 法例371章15A 任何人不得將任何香煙、香煙煙草、雪茄或煙斗煙草售予18歲以下人士。
- 法例371章15B 煙草產品零售商須展出「禁止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產品」的標誌。
資料來源: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
資料三:零售商違法銷售問題嚴重
雖然香港被譽為法治之區,有法例禁止向青少年售賣煙草產品,但調查卻顯示大部分零售商沒有跟從,仍然違法賣煙予青少年。表二所列乃來自本港僅有針對零售商 違法向青少年售賣煙草產品情況的全港性科學調查。雖然2008年整體的違法率較2006年有所下跌,卻仍有73%之多,比較美國同類法例的違法率只有不足 20%,情況顯然更為嚴重。事實上絕大部分類別零售店均罔顧法紀(違法率由6成至9成),只有便利店的情況相對上較不嚴重,但2008年仍有33.6%違 法。
杜絕違法賣煙 問題迎刃而解?
有關法律廢弛無疑令青少年容易獲得煙草產品,增加了他們吸煙的機會。不過,單純杜絕違法賣煙予青少年便可解決 青少年吸煙問題嗎?似乎未必。雖然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2005及2003年的調查均顯示超過6成有吸煙的青少年會直接從商業渠道獲得煙草產品,但亦有超 過4成受訪者從社交渠道中獲得,包括朋友及親人,甚至找朋友代買。換言之,單純加強執行禁止向18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產品的法例無疑會增加青少年買煙的難 度,間接令他們吸煙的「成本」增加,但絕不足以完全防止青少年獲得煙草產品。
PUP法例 嚴打青少年吸煙
一些國家針對上述問題,實施更嚴厲的措施,包括禁止未成年人士購買(Purchase)、使用 (Use)及藏有(Possess)煙草產品,一般稱為PUP法例。美國是實施這類措施較為廣泛的國家,幾乎所有州皆有類似法例,不過罰則因州份而有別。 大致上,罰則以罰款最為普遍,亦有沒收搜獲的煙草產品、強制接受相關教育、暫停駕駛執照、社會服務令,以至監禁等。
預防青少年吸煙 香港最「無為」
其他華人地區又如何?除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售賣煙草產品外,尚包括下列法例:
從上述資料可見,三地均禁止未成年人士吸煙,其中新加坡預防青少年吸煙的法例最嚴厲,除了PUP以外,還堵塞青少年從社交渠道獲得煙草產品。相對上,內地及台灣較寬鬆,但卻強調父母對預防青少年吸煙的責任。將上述三地與香港比較,則香港預防青少年吸煙的法例最為「無為」。
PUP法例效果未明
對於PUP法例的效果,由於涉及法例執行鬆緊程度以及因此影響青少年的行為,要釐清當中關係及影響水平並不容 易,故相關的實證研究並不多見。外國學者Wakefield及Giovino綜合了多個相關研究後(儘管各有不足之處),認為只有很少證據說明PUP法例 具有效果,只有少數研究顯示對部分低風險的青少年有效果。而究竟PUP法例的實際效果如何,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的研究。
社會能否接收?
是否需要訂立某一法例,其中一項要素是社會的認同程度。由於PUP法例對香港人非常陌生,社會上未 有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很難作出定論。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於2005年委託香港中文大學就家長對青少年吸煙意見調查,表四顯示絕大部分家長贊成立法禁止未 成年人士吸煙,接近7成支持立法訂明父母需禁止18歲以下子女吸煙。調查數據初步顯示家長至少並不抗拒有關法例。
正反對對碰
雖然PUP法例在一些國家實施,尤其是美國,但並不表示社會完全支持。一般人會以為控煙團體一定會支持更嚴厲的控煙措施,而煙草商會反對。就PUP法例而 言,情況並不一定如此。在美國有一定影響力的控煙團體Campaign for Tobacco-Free Kids便對該等法例有所保留,反而煙草商大力支持。何解?
支持PUP法例
1. 青少年需為其行為負責
2. 更直接針對吸煙行為
3. 對青少年更具阻嚇性
4. 不立法會傳遞錯誤訊息予青少年:吸煙禍害較其他18禁的行為輕微(例如三級電影及飲酒等)
5. 配合國際控煙策略,進一步將吸煙行為奇異化(denormalize)
反對PUP法例
1. 青少年心智未成熟,本身是煙草產品宣傳下的受害者,不應罪責
2. 煙草商應為吸煙問題負上最大責任,PUP法例令煙草商卸責
3. 執行困難,而且成效存疑
4. 與其虛耗資源於成效不明的PUP法例,不如將資源投放於已證實有效的控煙措施
思考問題
- 你認為誰人應為青少年吸煙問題負上最大責任?為甚麼?
- 你在多大程度上贊成香港引入PUP法例?有甚麼理據支持你的看法?
- 除了PUP法例外,你認為有哪些措施可以遏止青少年吸煙?
延伸閱讀
文字資料
- Penalizing Kids for Buying, Possessing, or Smoking Cigarettes (Campaign for Tobacco-free Kids)
- 加稅見效 中學生吸煙減半 (文匯報2011/4/29)
- 73%店舖違法 向青少年賣煙 (文匯報2010/3/15)
- Kan MY, Lau M. Minor access control of Hong Kong under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Health Policy. 2010;95(2-3):204-210.
- Kan MY, Lau M. Tobacco compliance check in Hong Kong. Nicotine & Tobacco Research. 2008;10(2):337.
- Lau M, Chen X, Ren Y. Increased Risk of Cigarette Smoking Among Immigrant Children and Girls in Hong Kong: An Emerging Public Health Issue. J Community Health. 2011.
- Wakefield M. Teen penalties for tobacco possession, use, and purchase: evidence and issues. Tobacco Control. 2003;12(90001):6i-13.
- Jason LA, Pokorny SB, Adams M. A randomized trial evaluating tobacco possession-use-purchase laws in the USA. Social Science & Medicine. 2008;67(11):1700-1707.
- 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2006)。香港家長對青少年吸煙態度意見調查2005。香港﹕防止青少年吸煙委員會。
- 未滿18歲青少年吸煙 臺北衛生部門將對家長開罰 (香港商報)
影片
- 港大調查指加煙草稅煙民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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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Direkt - 梁家傑:青少年會否吸第一口煙,是禁煙運動成功與否的關鍵,故必須審慎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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