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社會有何看法?
刊出日期﹕2010年11月08日
早前,一名由男變女的變性人想與男朋友註冊結婚,申請最終被婚姻註冊處拒絕,原因是該名變性人的出世紙仍然註明其為男性。變性人提出司法覆核,要求 法院聲明她符合《婚姻條例》中「女性」的定義,可與男朋友結婚,或聲明變性人不能結婚是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保障的結婚及組織家庭權利。變性人最終 敗訴,但法官指出判決是按今日本港情況而作出,對日後同類案件未必具決定性效果;法官同時希望此案可促使政府就有關議題進行諮詢。■簡明宇
相關概念
1. 性取向
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指個人傾向與哪一個性別建立親密的情感或性慾關係。若傾向與同性建立親密關係,則為同性戀;如果傾向與異性建立親密關係者,則為異性戀。至於對同性及異性都有建立親密關係的傾向,則為雙性戀。
2. 婚姻
目前香港法例181章《婚姻條例》是監管本港婚姻的主要法例,法例訂明婚姻(Marriage)乃一男一女的自願終身結合,而最低的結婚年齡為16歲,未滿21歲者,需要監護人同意始可結婚。
3. 歧視
歧視(Discrimination)指基於該人所屬的群體、階級或類別而作出區別性的對待,歧視可分為積極歧視(Positive Discrimination)及消極歧視(Negative Discrimination)。前者乃出於善意,為了扶助弱勢社群而提供非一般的對待,例如長者優惠車費;而後者的動機則為惡意,例如因員工懷孕而解僱 她等。
4. 公民權
公民權(Citizenship)乃指公民身份,背後包含權利(Rights)及義務(Duties)。這個概念在近代的發展偏向強調權利內涵。
社會就法庭裁決案件的爭議
持份者對同性婚姻立法的關注焦點
■ 同性戀者
反對性傾向受到歧視,爭取結婚變成基本權利。
■ 宗教團體及家庭組織
堅持家庭必須由「一男一女」所組成,捍衛傳統倫理道德。
■ 政府
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可能會增加政府的行政開支及影響其他相關法律及政策。
本地同性戀相關法例發展史
部分歐美國家 承認同性婚姻
目前全球已有部分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包括挪威、比利時、荷蘭、法國、德國、英國、丹麥、芬蘭、瑞典、瑞士、克羅地亞、西班牙及加拿大,其中荷蘭是最早承認的國家,而西班牙更容許同性已婚伴侶領養子女;美國部分州政府亦承認同性婚姻。
小知識
■ 公民結合
目前社會的爭論焦點在於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然而除此之外,還有沒有折衷方法呢?外地有所謂公民結合(Civil Union)及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s)或家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這類關係不等同婚姻關係,但當事人能獲得一定的法律保障。其中公民結合一般是特定為同性戀者結合而設的,其所予的權利及義務接 近婚姻;而註冊伴侶及家居伴侶則包括同性及異性戀者的結合,所賦予的權利及義務則少於公民結合。
延伸活動
播放「鏗鏘集:同志.戀人」或閱讀報章相關資料(http://paper.wenweipo.com/2010/10/06/ HK1010060001.htm),然後安排學生進行角色扮演(如同性戀者、神父、家長、政府官員及人權組織等),最後總結各方立場及討論可能涉及的理據。
思考問題
1. 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否影響青少年的性取向?
2. 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甚麼引起社會爭議?
3. 同性婚姻合法化會為公共政策帶來甚麼影響?
4. 同性同居是否足以構成家庭?試解釋。
5. 公民結合是否可以化解香港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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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1. 鏗鏘集﹕同志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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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資料:
6. 吳慧華,〈各國不同話「家暴」──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