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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口老化系列二之二﹕長者獨居誰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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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出日期﹕2013年6月10日(香港文匯報)

 

引言

上一期介紹了香港長者的概況及其衍生的問題,與香港同樣面對人口老化的地區,為了減輕長者問題,以法律形式強制子女需對其年長父母負上照顧之責,其中內地及新加坡與香港同屬華人地區都有類似的法例,究竟香港應否仿傚,強制子女供養父母及與其同住?

 作者﹕簡明宇 (香港教育學院大中華研究中心榮譽研究員、英國皇家公共衛生學會院士、英國皇家醫學會海外院士、尼古丁及煙草研究會會員及「點亮教育」創辦人,其著作《獨立專題探究手冊》獲香港教育學院頒發「知識轉移優異獎」。)

長者﹕貧窮+孤獨

首先綜合上一期介紹長者的情況﹕

1.          長者人口高齡化

2.          獨居長者增加

3.          三成長者在貧窮線下

4.          長者自殺率高

 

仔細觀之,上述四點分屬不同類別。其中獨居及貧窮是因,自殺是諸多結果之一。至於長者人口高齡化無論是否存在,並不影響上述三者的關係,但其作用乃令上述之問題更為嚴重。越高齡便越需人照料,亦越難以工作謀生。換言之,長者獨居與貧窮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究竟誰人應該對此負責任?

 

香港

香港沒有法例規定子女必需供養或者照顧父母,相反子女可以簽署一份所謂「供養父母證明書」,即俗稱「衰仔紙」,表明不會在財政上支援父母生活,其父母便可在申請政府各項津助(例如綜援)時,便可不將其子女的收入及資產計算在內。

 

新加坡

《贍養父母法令》訂明若60歲或以上的長者不能維持生計,可要求法院頒令強制其成年子女供養。不過,在入稟之前,必需先經調解。而法院在決定是否頒令時,會考慮入稟人的財政需要,及其子女的收入及資產狀況等。

 

內地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子女應當履行對長者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012年修訂案,更加入「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條款。

 

個人還是社會結構性問題?

首先要確定究竟香港的長者獨居及貧窮問題是個人問題,還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如果是前者,應先由個人解決;若不果,政府應以救急扶危的原則提供短期及即時協助。倘若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即表示個人因素並非決定性,而更可能是公共政策所造成,則政府便有責任解決,而個人基本上是很難推動改變的。

 

長者獨居貧窮均是社會結構性問題

無論是長者獨居,抑或是長者貧窮問題均不只涉及聊聊數人,而為數龐大的一群。2011年獨居/二老長者住戶佔長者人口36.9%,涉及23.4萬戶,有三成長者生活在貧窮線下,亦涉及二十幾萬人。當一大群人都面有同樣的問題時,這便很可能是結構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再者,若這個問題一直維持了一段長時間(詳見上期),那幾乎可以肯是社會結構性問題。換言之,這並非偶然的不幸事件或者個別事件。限於編幅,以下只就長者獨居作討論。

 

獨居vs蝸居

由於居所面積所限,不少年青人結婚後通常會另覓居所,這往往便成為了長者獨居的起點。為甚麼年青人婚後另覓居所時,不選擇與父母同住?背後當然有很多因素,當中亦必然包括一些個人因素。不過,即使有年青人有意願婚後與父母同住,現實上有是否可行? 顯示20062011年幾年間,有越來越大比率的新建私人樓宇單位樓面面積少於40平方米,亦即小型單位。至2011年,已接近8成。根據公屋的標準,室內面積約40平方米的可住3-4人。而只有40平方米樓面面積的單位,其室內面積一定少40平方米。若以公屋標準而言,這類私人小型單位,住兩人較為合宜,住3-4人便成為擠迫戶了。在公屋方面又如何?根據 ,比對2011-122001-02年的新建公屋單位數字,總數明顯減少,小型單位(包括細單位及一房單位)的比例增加了,而最令人注目的是三房單位在2007-08年便開始停建了,這無疑是窒息了三代同堂的機會。顯然而見,無論是新建公屋,抑或私樓,均便不利擴展家庭。換言之,建屋政策本身已是長者獨居的罪魁禍首之一,而建屋政策又明顯非個人所能左右。

 

2006年至2011年按樓面面積劃分的獲批准可動工興建私人居住單位

樓面面積

(M2)

少於40

4069.9

7099.9

100159.9

160或以上

總計

2006

2,067

33.9%

2,598

42.6%

1,050

17.2%

354

5.8%

27

0.4%

6,096

100%

2007

3,698

58.3%

1,611

25.4%

387

6.1%

504

7.9%

144

2.3%

6,344

100%

2008

1,833

60.7%

940

31.1%

173

5.7%

63

2.1%

10

0.3%

3,019

100%

2009

2,192

57.0%

1,088

28.3%

346

9.0%

155

4.0%

66

1.7%

3,847

100%

2010

3,474

56.3%

1,251

20.3%

1,059

17.2%

325

5.3%

57

0.9%

6,166

100%

2011

5,200

77.9%

1,093

16.4%

229

3.4%

125

1.9%

27

0.4%

6,674

100%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香港統計年刊》,香港﹕政府統計處,2012

 

﹕按單位類型劃分的獲批准可動工興建房屋委員會公營租住房屋單位

單位

2001-02

2006-07

2007-08

2008-09

2009-10

2010-11

2011-12

細單位

6,836

38.7%

10,738

42.0%

5,587

61.2%

5,739

59.0%

10,986

54.6%

6,760

56.8%

3,375

42.0%

一睡房

7,559

42.8%

8,624

33.7%

2,500

27.4%

2,742

28.2%

7,102

35.3%

4,088

34.4%

3,580

44.5%

兩睡房

3,130

17.7%

5,744

22.4%

1,036

11.4%

1,249

12.8%

2,020

10.0%

1,047

8.8%

1,083

13.5%

三睡房

129

0.7%

480

1.9%

0

0.0%

0

0.0%

0

0.0%

0

0.0%

0

0.0%

總計

17,654

100.0%

25,586

100.0%

9,123

100.0%

9,730

100.0%

20,108

100.0%

11,895

100.0%

8,038

100.0%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香港統計年刊》,香港﹕政府統計處,2012

 

公屋「富戶」政策造就長者獨居?

目前,香港只有約30%的人口居於公屋,但長者獨居或者只有二老的住戶當中,卻有近半數(46.4%)居於公屋(圖表 1)。原因何在?有評論便指公屋「富戶」政策造就長者獨居。現時的公屋政策規定住滿10年的住戶便要接受入息審查,入息超額3倍便要交雙倍租金,之後每隔2年再作入息及資產審查,若再超額就要交市值租金及在1年內遷出。公屋戶住滿十年後,往往便是子女剛剛完成學業投入工作之時,兩老剛還清「兒女債」,生活較為寬裕之時,卻要被迫搬遷進入私樓市場。而正如上文所展示,私樓市場又不利擴展家庭。為避免繳交額外的租金甚至遷出,不住戶會選擇讓子女搬離公屋,最終促成了長者獨居。

 

圖表 1:2011年按房屋類型/屋宇單位類型劃分的長者住戶 (全屬六十五歲或以上人士)


資料來源﹕統計處2011年人口普查

 

個人沒有責任?

若根據上述討論,長者獨居是社會結構性問題,公共政策失誤是其根源,則個人便沒有責任?雖然香港與其他現代化城市一樣,大家庭逐漸解體,西方思想充斥,但畢竟仍然是華人社會,而且更是儒家學說承傳的重鎮,孝義一直在社會的道德價值中佔有很重要的位置。就道德上而言,成年子女有責任照顧年老父母。然而,這種道德上的責任是否應該以立法形式確立?再者,即使以立法形式進行,在公共政策不作相應調整的情況下,長者獨居的問題又是否可以解決?

 

思考問題

1.          參考表一及就你所知,有哪些因素促使私樓市場日趨著重小型單位?

2.          根據表一及表二及上一期的內容,你認為房屋政策與人口老化有何關係?

3.          你同意香港立法強制成年子女必須與父母同住嗎?

 

延伸閱讀﹕

  1. 余偉錦,鼓勵家庭照顧長者
  2. 統計處 (2013),《2011人口著查主題性報告﹕長者》,香港﹕政府統計處。
  3. 50年增85觀塘耆多 (香港文匯報, 201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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