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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假期,何日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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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13年2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這份為提升旅遊消費水準的綱要中提出: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而這一天又是春節假期後的連續七天工作日的第一天,這促使“帶薪假期”再度成為國內最熱門的一個話題。“帶薪休假”如何成為工作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國內的發展如何,民眾對此的認識與回應又是如何,“帶薪休假”又將會走向何方?下文將作出進一步探討。

帶薪假期的法律依據

上個世紀30時代,法國發生工人大罷工,促使了法國總工會與雇主協會在1936年簽訂《馬提翁協議》,也推動了6月20日《帶薪假期法》的正式頒佈,該法規定法國所有員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帶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同年,帶薪年休假出現在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的《1936年(海上)帶薪假期公約》(第54號),帶薪年休假進入了國際視野。其中,《導則B2.4—休假的權利》第三條規定,“在年休假期間的報酬水準應為國家法律或條例或適用的海員就業協議中規定的海員正常報酬水準。”[1]這其中也明確“公共與傳統假日”、“患病或受傷或生育期間”、“就業協議期間准許海員的短期上岸休息”與“補休”都不能充當帶薪假期。

在中國,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是“帶薪休假”字樣首次出現在我國法律。而在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通過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對帶薪休假的條件,天數,補償與監督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自此帶薪年休假完成了從法律到政府至部門的制度保護。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再次提出“帶薪休假”的重要性。

 

帶薪假期時長:中國&世界

2011年7月29日,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發佈一份關於全球各國“帶薪年休假總時長”的排行榜,該份榜單對全球39個國家“一周工作5日、並有10年工齡”的企業員工進行調查,其“帶薪假期總時長”包括最低帶薪年假與國家法定年假兩個部分。巴西和立陶宛以41天高居榜首。其中,巴西最低帶薪年假為30天,國家法定帶薪假日為11天,立陶宛的最低帶薪年假為28天,國家法定帶薪假日為13天。中國臺灣和中國香港分別以28天與26天的總時長排名第35位與36位,而中國內地以總時長21天排名最後一位。

同年12月13日,知名人力資源諮詢公司美世發佈《全球員工應享假期》的調研報告,該報告同樣對每週工作5天且已有10年工作年限的企業員工進行公共假期(即國家規定的節日假期,編者注)與帶薪假期進行統計。在統計的62個國家當中,中國員工的假期以21天排名第59位,位列倒數第四,比第1位的英國(36天)的假期總數少了15天。另外,報告中顯示,各個國家的帶薪假期相差較多,而公眾節日假期一般在10-15天,並且發達國家的公共假期比發展中國家少,其中,公共節日假期最多者為哥倫比亞,共18天,亞洲各國,如印度、泰國、馬來西亞等有16天節日假期,中國擁有11天節日假期,位於中間偏下水準,僅多於美國的10天和英國的8天,持平於法國的11天。

不過,需要加以補充的是,相應地,發達國家的法定帶薪假期多於發展中國家,美國部分州因為法律並沒強制規定帶薪假期,因此其排名相對靠後,但實際上,在美國,假期時間並不短。美國的假期一般由工會與公司協議休假的日期,一般都會為5-10年工齡的職員每年提供3周的假期,加上公共節日假期,他們每年能夠進行25天左右的休假。該方式也被同為北美國家的加拿大採用。

 

尷尬的“中國式”帶薪年休假:不如黃金周

自1999年中國國務院公佈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春節、“五一”和“十一”三個黃金周成為國內休假的主要方式。隨後長假制度便一直受到極大的爭議,其造成的激增性人口流量導致出行安全的困擾,旅遊品質的下降,價格的暴漲暴跌。為了應對這些問題,國家開始提倡帶薪年休假以減輕黃金周的負擔,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表示帶薪年休假如果得以落實,將會很大程度地提高國民的休閒時間與出遊支配的自由度,從而促使旅遊經濟環境運行的穩定。而帶薪年休假帶來的經濟消費也是非常可觀的,保守估計在落實帶薪休假休假後,每年至少增加3億出遊仁慈,由此帶來不可估量的旅遊相關消費。

不過現實是否也如估計一般,其落實程度又是如何?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中國雅虎對3913人進行的一項關於帶薪年休假的調查,該調查受訪者中,70後占34.5%,80後占39.1%,90後占2.8%。

在調查中,50.4%的人表示所在單位不實行帶薪年休假,對於不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單位,69.1%的人選擇了忍氣吞聲。而根據其單位性質,74.3%的人認為私企帶薪休假實行情況最差,其次為個體工商(60.1%)。其他依次是:國企(24.5%)、外企(18.1%)、事業單位(15.2%)、政府機關(9.8%)。

如圖顯示,針對帶薪年休假出現的問題,67.4%的人認為是“員工不能自主選擇帶薪休假的時間”;而認為“節假日未休假時單位沒有補償三倍工資,或根本沒有任何補償”的人數占65.2%;而有52.7%的人認為“單位不能按規定足額發放年休假期間工資”;31.4%的人認為“帶薪休假只是部分員工可以享受的福利”。而針對出現這些問題的癥結,認為是“當前勞資雙方不對等,員工根本沒有話語權”占絕大多數為78.0%;66.7%的人認為“單位只關注自身利益,不願為員工休假增加成本”;有“61.1%”的人認為“要求休帶薪假可能影響自身發展甚至被辭退,員工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72.6%的人表示“有關部門缺乏監管和處罰”;66.3%的人表示“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缺乏實施細則”。

 

“帶薪年休假”的更尷尬境遇在於,45.9%的人反對用帶薪休假代替黃金周,認為“不切實際”。僅43.7%的人表示認同,認為可以“緩解擁堵”。10.4%的人表示“不好說”。其中,55.8%的受訪者更表示,統一增加黃金周時間比充滿不確定因素,落實不徹底的帶薪年休假更可靠,而對這一觀點持反對意見的僅為26.2%。

 

資料來源:《中國青年報》(2012年10月30日07版)

 

帶薪年休假的實現

帶薪年休假制度是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勞動者通過享受帶薪年休假,獲得休息,有利於身心健康和實現自由勞動的權利,還能有效地緩和近年來我國黃金周期間的消費和旅遊供求緊張狀況。顯然,帶薪休假的功能無法否認,而目前人們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爭論也主要集中在對其施行前景的判斷上。通過勞動者、政府、用人單位三者的有機配合方可有望早日推進帶薪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勞動者

  

用人單位

ü   勞動者重視自身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ü  勞動者自身增強維權意識;

ü  遇到侵犯自身權利的行為及時舉報,依法維護休息權。

ü  積極通過工會進行集體協商。

ü   地方政府應承擔起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管責任;

ü   將監督檢查制度的執行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效果作為執法者考核的項目之一;

ü  對不積極主動履行監管職責的追究相應的責任;

ü  加大勞動者的話語權。

ü  帶薪休假作為一項可以提高員工滿意度的福利,可以間接提高員工工作效率,而且在傳遞企業關懷文化的同時提升員工的歸屬感。

ü  將帶薪休假作為有效的激勵機制。

國外經驗:

ü  日本法律規定企業內設勞資糾紛化解機構,該企業可獲得政府獎勵;

ü  英國設有仲裁服務中心,獨立於政府,為勞動者和企業提供免費諮詢服務;並且採用休假形式與經濟形式相結合、以休假形式為主的補償機制;

ü  美國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與效率和資歷掛鉤,從而促進員工與積極性與對企業的忠誠;

ü  ……

 

相關連結

《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年)》:該綱要提出國民旅遊休閒發展目標:到2020年,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城鄉居民旅遊休閒消費水準大幅增長,國民休閒品質顯著提高,與小康社會相適應的現代國民旅遊休閒體系基本形成。國家發改委社會司司長王威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綱要重點體現了提倡綠色旅遊休閒理念、保障國民旅遊休閒時間、鼓勵國民旅遊休閒消費、豐富國民旅遊休閒產品、提升國民旅遊休閒品質等五大亮點。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頒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延伸閱讀:

1、《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央政府門戶網站,2007年12月16日

3、《商寅泉:假日制度改革事關幸福指數全面小康》,商寅泉,中國產經新聞報,2013年1月6日

4、世界各國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歷史與現狀《中國青年報》(2013年2月22日)

 

思考問題:

1、港臺的帶薪年休假法律規定與內地的法律規定有何不同?

2、中國內地與港臺除了工會外還是哪些集體協商機構?

3、為何私企帶薪休假實行情況最差?

4、綜合全文,帶薪年休假的情況能否得到改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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